一、老人去世后辦繼承公證需要啥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4、全體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其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出具,證明須詳細列出全體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住址、工作單位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在證明上注明在其何時、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證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不必提供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6、繼承人中有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遺產的其他公民,應提交其對死者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證明;
8、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
9、在轉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提交確認此種關系的證明;
10、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的,可委托其他人辦理,但應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委托書內應寫明其是否愿意繼承該遺產;
11、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法定繼承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權的問題無需辦理公證的,假如自己是通過遺囑獲得繼承權的,那遺囑就能證明自己的繼承權,這時候根本就不需要再依靠公證機構去證明本人的繼承權,沒有遺囑的,國家法律制度也保障繼承人的繼承權。
房屋繼承公證新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繼承權在哪里公證
怎么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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