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一生參與了很多尸檢,這次是我(工作)最全面的一次,社會信任我,家屬委托我,我不能辜負大家。”5月14日10時許,家屬一方委托的專家證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張*芹表示,雷-洋尸檢工作在結束第一階段的初步尸檢后,正進入下一階段后續工作。這不僅是對雷-洋一個人負責,更是對社會對法律的負責,必須實事求是,更要科學客觀事實。
張*芹介紹,長達約13小時的初步尸檢中,主要進行了全面詳細的尸體解剖和病理檢驗。她說:“目前尸檢報告還沒有出來,需要等待病理結果。”在病理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目前尚不能作出任何結論,這是對家屬負責,也是對社會公眾負責。
【法律解讀】
雷-洋案家屬的七項權利:
第一,我國相關刑事法律賦予死者家屬尸檢過程中可以在場的權利,但并不允許家屬進行照相和拍照。
第二,家屬為達到監督目的,可委托專家證人參與尸檢過程,代表家屬予以監督。
第三,尸檢鑒定意見作出后,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為避免司法鑒定機構僅將鑒定結果口頭告知家屬,家屬可以通過律師了解尸檢報告的詳細情況,因為尸檢報告既然作為鑒定意見證據,律師便可以進行查閱和復制。
第五,死者家屬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的,可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的方式。
第六,重新鑒定需要申請人自己負擔重新鑒定的費用,但如果鑒定程序違法,重新鑒定不需要家屬承擔鑒定費用。
第七,申請人承擔鑒定費用的,若家庭確實困難,可申請減免。
基于尸檢結果,對雷-洋案維權之路的四種預測:
預測一:如果尸檢檢驗報告確定的死亡原因系單一原因,且排除自身疾病引發的情況,如為機械性外力損傷所致或者機械性窒息死亡等,結合檢察院調查結果,若能證實雷-洋的死亡主要由辦案人員故意超限執法造成(除非辦案人員能夠就雷-洋的死亡作出相反舉證,且足以推翻現有的尸檢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雷-洋家屬后續的維權之路就可能一方面要求追究執法人員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選擇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確立的賠償標準獲得賠償。法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預測二:如果尸檢結果為單一死亡原因,且系被害人自身疾病引起或異常體質導致突發性死亡,而檢察院的違法監督調查結果又無法證實相關執法人員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在此情況下,因一般過失無法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刑事追責,所以要求檢察院進行刑事立案沒有法律依據。但可以抓住執法人員存在過錯一點,主動與其所在辦案機關進行談判,盡可能以爭取更多的賠償金的方式調解結案。
預測三:如果尸檢結果為多原因導致死亡結果,且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并非主要原因。在此情況下,結合檢察機關的違法調查結果,基本上能夠推定死亡系執法人員故意違法行為所致。在此情況下如同第一種情形,被害人家屬既可以要求追究相關執法人員的刑事責任,也可以同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獲得國家賠償金。
預測四:如果尸檢結果是多原因導致死亡,且被害人自身疾病或異常體質系主要死亡因素。在此情況下,因死亡結果是外力與自身條件相結合共同引發死亡結果,因此情況較為復雜。應區別對待:(1)如果違法行為本身系故意實施,盡管死亡最終由被害人自身特殊體質引發,但仍然可以確定違法行為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并依此啟動國家賠償程序。(2)如果違法行為本身系過失實施,此種情形下,執法人員所在辦案機關通常只會作出一定的司法救助,按照司法救助標準支付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當然,這種經濟補償金相比損害賠償金,金額將大大減少。還有一種途徑,就是單獨啟動對執法人員的民事侵權之訴,以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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