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女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子女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但這個權利一般必須要本人親自告訴放棄才可以的,但在決定放棄了這項權利以后,那么一般就不能再進行反悔,繼承權是屬于個人的權利,任何人都是不可以阻礙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jiān)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繼承編中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chǎn)分割后,遺產(chǎn)已經(jīng)變成繼承人的財產(chǎn),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反悔的,須在遺產(chǎn)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因此子女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
二、放棄繼承權跟繼承權喪失的區(qū)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chǎn)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nèi)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經(jīng)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chǎn)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fā)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fā)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jīng)人民法院依據(jù)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放棄繼承權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繼承權放棄之后,對于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中,就少了放棄繼承權的女兒,該份額由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均等分割。繼承權利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其獲得。
養(yǎng)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一樣的繼承權嗎?
繼子女可以和親生子女有一樣的遺產(chǎn)繼承權嗎?
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有無繼承權是如何規(guī)定的?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買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的區(qū)別是什么
2021-02-15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怎么規(guī)定
2020-12-02人身損害賠償法全文是什么
2021-01-02代位繼承要具備哪些條件
2020-12-17合同到期解除協(xié)議書還有效嗎
2021-02-19購房合同備案流程是什么,購房合同備案有什么好處
2021-02-07房產(chǎn)證糾紛如何維權
2021-01-08在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怎么規(guī)定的?
2020-12-31壽險合同成立之后能否變更
2021-01-04保險投保人指的是什么
2020-11-16如何終止保險合同
2020-11-11建筑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如何確定
2021-03-05車禍理賠和法院判決的區(qū)別是什么
2021-03-01駕駛沒保險的車出事故怎么辦
2021-02-15海上貨運保險承保范圍有哪些
2021-02-08土地轉讓合同
2020-12-12關于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
2021-01-22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2021-03-13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確定后死亡,可以分配嗎
2020-12-14房子動遷補償?shù)腻X屬于誰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