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公司股權要怎么操作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針對如何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公司股權分割問題的實踐操作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轉讓。
如果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并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二)作價補償。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托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后方可進行。
(三)拍賣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離婚分割股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如果夫妻離婚涉及到對公司股權的分割,此時可以采取直接轉讓、作價補償以及拍賣分割等三種方式進行。而實踐中,還需要看該公司內部對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若限制轉讓股權的話,就只能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分割。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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