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未轉移財產放棄撤銷權有哪些規定內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
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與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何謂嚴重侵害,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予以界定,造成實踐操作中的困難。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受贈人的行為須為應受刑法處罰的程度,若僅為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構成犯罪,則不發生贈與人的撤銷權。但考慮到贈與合同的單務性、無償性等特點,凡是受贈人實施的、足以危害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的任何行為,均為此處的嚴重侵害行為,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名譽等行為。至于受贈人的近親屬的范圍,應與《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的近親屬范圍相同。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贈與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這里的扶養應是廣義上的扶養,包括扶養、撫養和贍養三種類型。但這里的扶養是指法定的扶養還是既包括法定的扶養也包括約定的扶養。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定的負擔,接受一定的約束。而受贈人如果不按約定履行該負擔的義務,是一種對自己諾言和對贈與人意愿的違背,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有損贈與人的利益的。為此,法律特別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從合同法角度來講,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包括完全的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兩種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沒有爭議,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能否行使撤銷權呢?
對此,我國合同法沒有予以界定。如果將受贈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輕微違約行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圍之內,則贈與人動輒就行使撤銷權,實際上等于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無任何約束力,受贈人也將因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損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不允許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則對贈與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在受贈人部分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人享有與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部分相適應的部分撤銷權,這樣既能維護贈與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濫用。
以上就是詳細的內容介紹,按照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自己的財產發生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上文還提到了三種法定可撤銷的權利。這對于贈與雙方來說都需要做好詳細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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