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買賣的要求有什么
關于公房買賣的條件,可以參照下列內容:
一、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圍: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價款的;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guī)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qū)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8、法律、法規(guī)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交易原則:關于公房買賣的條件,還包括交易規(guī)則。此外為了切實達到改革目的,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可售公房上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的公有住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yōu)惠政策的住房。
三、操作程序: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銷售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qū)、縣房地產交易核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xù)。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qū)、縣房地產交易核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xù),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guī)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qū)、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申領房地產權證。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qū)、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yè)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辦法執(zhí)行。為了盡可能的保護好公房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認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標準收取物業(yè)管理費。而應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業(yè)收費標準,統(tǒng)一“從低”收取。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業(yè)維修基金帳戶中剩余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繼續(xù)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余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后,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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