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裁判文書如何制作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引用則無法可依。但在順序上應當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或相關司法解釋引用在前,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引用在后。理由是在引用同一部法中的不同法條時,通常按照法條順序引用;且往往先審查內容,然后采取不同的形式處理。第二種意見認為不必引用,理由是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如果是法院行使訴訟指揮權和處分權,得不附理由,即不必詳盡地引用法律根據;可不經言詞辯論,命令當事人以書狀或言詞方式進行陳述。以此為參照,我國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不必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而不僅限于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三項不必引用的問題。第三種意見認為也是不必引用,理由是駁回起訴適用裁定是在訴訟中作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對此確有規定,但該條是法律對裁定種類適用的要求,對當事人沒有直接的程序和實體意義。我們同意該意見并認為,《民事訴訟法》對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怎樣處理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民訴法意見》)第139條對此做出了解釋,即“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所以在引用法條時,該司法解釋應當同時引用。駁回起訴的依據即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或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書寫在前,作出裁定的依據即《適用民訴法意見》第139條書寫在后,不能遺漏,也不能顛倒。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語句表述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經過實體審理后,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或證據不足,或者當事人的訴請無相應法律依據,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等,其提出的訴訟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從實體上對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張作出的否定性書面處理意見。其適用的期間是案件審理終結之后的宣判階段。
一、無效婚姻財產分割
1、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4、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5、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6、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7、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二、無效婚姻的解除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4、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無效婚姻的裁判書的制作的介紹,面對該方面的制作是有一定的要求,而且會有相關注意事項,法律面對無效婚姻也是采取系列的手段進行處理,進行撤銷是要經過國家認證之后才可以進行撤銷。大家還不明白就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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