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放棄遺產繼承能反悔嗎?
如果黨放棄繼承,他應該繼承別人的脅迫下,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威脅或強迫時有意放棄繼承,繼承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聚遺產繼承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一方采取欺詐、脅迫或者有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危險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民事行為自發生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遺產悔改前,當事人自愿放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放棄繼承權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恢復其繼承權;在遺產分割后立即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支持它。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放棄繼承的意思可以在遺產分割前提取,但放棄遺贈的意思一經產生即有效,不能提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前作出放棄的表示。
遺贈人應當自得知遺贈之日起兩個月內接受或放棄遺贈。期滿未說明的,視為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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