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生活中存在的一個很嚴肅的重要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很有可能導致家庭糾紛的產生,而事實上也確實有很多此類的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遺囑的訂立不明確,導致繼承人之間產生矛盾,比如說訂立了多份遺囑,而且內容并不相同,那么存在多份遺囑,哪份是有效的?
存在多份遺囑,哪份是有效的?
如果存在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且每份遺囑從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則上以形成時間占較晚的遺囑為有效遺囑。
因為立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一旦形成一份與此前內容不同的新遺囑,就意味著立囑人變更或撤銷了此前的遺囑,應該以新遺囑為準。當然,如果兩份遺囑所處分的財產不同,并不沖突,那么并不影響前面遺囑的效力,如果有部分沖突,那么不影響不沖突部分的效力。
但是,以時間先后確定適用遺囑的原則也有例外,如果數份內容沖突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么不論時間先后,以公證遺囑為準。法律規定,不管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還是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要想以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只能辦理新的公證或撤銷原公證遺囑,這是法律賦予公證遺囑的特殊效力。
綜上,如果遺囑人存在多份遺囑,那么最晚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兩份遺囑中的財產處分的對象不同,那么其是互不沖突的。除此之外,如果有公證遺囑的話,不論公證遺囑的形成的時間是何時,其法律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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