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案件適用特別手續
特別程序案件不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是為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這是一種法律擬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而設立的一種制度。特別程序案件除了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需要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沒有人民陪審員)審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實行一審終審,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不得申請再審。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有
(1)選民資格案件;
(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另外,對指定監護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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