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遺產分割起訴狀范本是怎樣的?
遺產分割起訴狀
原告:呂XX,女 ,漢族,1928年X月X日出生,現年82歲,住X市X社區X棟X單元X室,系被繼承人韓XX母親,被告的祖母。聯系電話:X
被告:韓X 男,漢族,1982年出生,現年28歲,住址X市X一路X號樓X單元X室,系被繼承人韓XX長子。聯系電話:X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因死亡后單位返還的各項費用共計:X 元。
2、請求依法判決剝奪被告韓X繼承韓XX遺產的繼承權。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韓XX,生于1957年,2000年離異后與被告共同居住。2005年被繼承人韓XX經醫院檢查已肺癌晚期。得知此事的被告韓X便將其攆出家門。萬般無奈之下被年邁的原告收至家共同生活。2008年8月被繼承人韓XX癌癥復發,9月22日病逝與撫順市第二醫院。在與原告共同居住的三年中,被繼承人韓X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都是原告和原告的女兒等人負責,被告從未盡微薄之力。在此三年曾六次住院(手術、化療等)也都是原告等人護理照顧。原告多次請求被告韓X去醫院探望及陪護,始終遭到被告的冷漠拒絕。被繼承人去世后的喪事處理被告也未曾參與,還忤逆到把孝帶踩在腳下,大鬧靈堂,不讓其父出殯。喪事畢后,又四處弄虛作假偽造死亡證明火化收據,喪葬費用等相關手續,企圖騙取相關遺產。原告念及祖孫情誼多次與之協商要求被告分給自己少部分遺產作為養老費,但被告不僅置之不理并對原告惡語相傷,拳腳相加。以上事實均有被繼承人生前單位領導、同事、鄰居證實和生前的所有遺物為證。
綜上所述,被告對被繼承人病后遺棄和不管不問不顧的行為已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繼承法》第七條之規定應剝奪其繼承權。依照第十條和第十三條之規定原告應合法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繼承人韓∑∑的遺產,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 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原告:呂XX
X 年X月X日
附:民事訴訟狀副本一份
二、遺產繼承的時效如何計算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形便是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被其中一個繼承人占著,其他繼承人好幾年都沒有要求分割,這樣是否算過時效呢?這時時效未過,因為繼承開始后,在分割前,遺產為繼承人共有,雖該遺產被其中某一個繼承人獨自管理和使用,且管理人并未表示要拒絕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分割,故在其他繼承人主張分割前,并未產生繼承糾紛,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三、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独^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独^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任何民事糾紛想要尋求法院幫助都需要按照范本,再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訴狀,然后將該訴狀與其他材料,委托律師遞交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房屋遺產的劃分糾葛訴訟時效是三年,故此對于那些想要繼承房屋的主體,若是就房屋的所有權有異議需要在三年內提出。
房屋遺產稅如何征收?遺產繼承房屋如何出售?
該怎么進行房屋遺產分割?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程串標有追訴時效嗎
2021-03-19我國對支票為何不設定保證的規定
2021-03-17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1-01-01給了贍養費能分到遺產嗎
2020-11-27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23怎么公示規章制度才利于舉證
2021-03-20合同變更競業限制還有效嗎
2021-01-16公司股東退股受競業限制嗎
2021-01-13人身事故的保險責任和免除責任分別的概念
2021-01-08人身保險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有哪些
2021-03-18失業保險只交了6個月失業可以領嗎
2020-12-03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責
2020-11-22離婚后可以變更保險受益人嗎
2021-03-06保險公司騙保該如何維權
2021-01-18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
2020-11-29光伏電站太陽能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2020-11-26當心!保險代理人的五句話
2020-12-28如何區分土地出讓金與地價的不同點
2021-02-04土地作價入股算轉讓嗎
2020-11-09拆遷安置房如何增加名字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