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規定財產轉移罪嗎
財產轉移
1、我國法律沒有“非法轉移財產罪”,相關的罪名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2、該罪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3、該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夠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才能被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因此,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轉移財產,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惡意轉移財產
法律名詞。“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司法解釋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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