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該套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解答:
該套房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由于該套房產登記在小強的名下,而小強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該套房產應認定為小強的財產。雖然從購房資金的來源上來說,是小強的父母出資,但由于購房人和產權人都是小強,故購房款應視為父母對小強的贈與。在贈與實現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銷。如果因為父母離婚,就把小強名下的房產過戶到父母一方的名下,這樣做是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的。所以,法院是不會將小強名下的房產判歸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的。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由于小強已滿10周歲,其又同意隨母親生活,法院會判決王女士取得對小強的撫養權。這樣,王女士作為小強的監護人實際上會取得房屋的居住權,并替小強管理該房產。當然,王女士除非為了小強的利益,否則,其不得處理被監護人小強的房產。
特別提示: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房產證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視為家庭共同財產。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該房產一般視為子女的個人財產。在司法實踐中,父母離婚時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種情況下,實際上會由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取得對房屋的居住權和管理權。如果另一方今后發現該方擅自處理房產等行為損害了被監護子女的利益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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