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對這起關于財產的官司有了判決。
這對老夫少妻
為添丁假離婚
“他和前妻已經有一對雙胞胎女兒,如果不辦離婚手續,我生下孩子,他肯定要被單位開除。于是我們就假離婚了,離婚后一直生活在一起。”昨日,說起20年前和丈夫阿-清離婚,阿-娟道出了她的苦衷。
阿-娟說,認識阿-清時,她已經快30歲,在別人眼里算是剩女。阿-清比她大10幾歲,離異。阿-清有對雙胞胎女兒,他和前妻各自撫養一個。雖然阿-清年紀稍大了點,但看上去比實際年齡要年輕不少。最關鍵是對她特別體貼,這讓她感覺找到了依靠。1991年,兩人登記結婚。
婚后,阿-娟和丈夫阿-清一起撫養著阿-清的女兒小麗。1994年初,阿-娟意外懷孕,這給夫妻倆本來平靜的生活帶來波瀾。由于阿-清與前妻已有一對雙胞胎女兒,按照政策,如果阿-娟再生下孩子,阿-清會被單位開除。而阿-娟又很想有自己的孩子,為了保全孩子,兩人不得已只好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可事實上,離婚后,他們夫妻倆一直生活在一起。
而就在夫婦倆“離婚”期間,1997年阿-清向單位購買了套房改房,2002年付清了全部房款。2000年,阿-清退休。雖然生活得很平靜,可為了阿-娟著想,2007年,阿-清和阿-娟又辦了復婚手續。
丈夫病逝
雙胞胎女兒與繼母爭財產
阿-娟常想,如果阿-清不生病,他們會生活得很幸福,丈夫和前妻生的雙胞胎女兒成家立業;而自己和丈夫生的小女兒*婷也很乖巧。然而,生活沒有如果。2012年,阿-清因病去世,丟下了她和未滿10歲的小婷。更讓阿-娟意外的是,去年底,她與阿-清一手養大的小麗和雙胞胎姐姐小燕將她和小婷告上了南寧市江南區法院。
這對雙胞胎姐妹說,阿-娟和她們的父親結婚又離婚,后又復婚,父親去世前也沒留下遺囑。在他們夫妻離婚期間,父親購買了房產并付清房款。這套房子應該是父親的婚前財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由她們4個人共同繼承平均分。父親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存款等,也應該剔除他們離婚期間的部分,再來分配。
“我們雖然辦了離婚手續,但事實婚姻是從1991年一直延續到了阿-清去世。她們兩姐妹要求平均繼承房屋,不合理且沒有法律依據。”阿-娟在傷心之余,也很不服氣。她認為,阿-清名下的這套房子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在他們“假離婚”期間,她和阿-清一起還貸款的。要分割,應先分割夫妻一半財產后,再由4人繼承剩下的另一半。而且這房子是她和小婷生活居住的唯一房產,小麗姐妹都已結婚生子并有自己的居所,不應再爭奪這房屋的所有權。
法院不認假離婚
共有房屋變個人遺產
阿-娟口口聲聲說他們是“假離婚”,然而,對這個說法,法院并不認可。
法院認為,事實證明,阿-清買房及付清房款時,正好處于與阿-娟離婚期間。從阿-娟提交的證據看,的確能證實她一直與阿-清共同生活、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法院予以認可。這個情節,在房屋分割時,法院會依法予以考慮。但這一點,不能證明是她和阿-清共同出資購房。因此,這套房屋應視為阿-清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應作為他的個人遺產予以繼承。
綜合《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的規定,法院判定,由阿-娟繼承該房屋一半的份額,再由阿-清的3個女兒各繼承其余份額中的1/3。房屋的所有權歸阿-娟所有,而阿-娟要向雙胞胎姐妹及女兒*婷支付房產補償款,分別為每人5.7萬余元。
至于住房公積金,法院認定,在阿-娟和阿-清復婚前的部分,屬于阿-清的個人遺產,由4人平均分。復婚后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阿-娟先分走一半,剩余部分再由4人平分。
對這個結果,阿-娟感覺還是有些委屈,不過也有些無可奈何。(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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