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財產協議可以代替遺囑嗎?
不可以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就各自的財產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屬。其重點就是將財產的歸屬做出明確劃分避免產生糾紛。
另外,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并不當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采取的是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做法,以此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那么,在處理該類型的問題時,上述立法本意仍然是法官裁量時應遵循的原則。在不能證明“約定”被第三人知曉的前提下,夫妻關系未解除就意味著共有關系未解除。
又鑒于實務中時常出現以所謂夫妻財產分割約定規(guī)避債務的情況,所以,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當然對抗第三人,就成為法官釋法的重要選擇。
2、公證僅能證明夫妻有分割財產協議的法律事實,而不具有充分公示的作用,不能使約定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若賦予公證具有公示效力,實質是對第三人課以事先了解的注意義務,必然造成相對人在與夫妻一方交易之前不得不去所有公證機關了解該對夫妻是否有分割財產約定等等,否則日后就會因此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顯然,第三人的法律風險被加大,這樣既不利于正常交易,也不符合通常情理。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在法庭上經常出示一些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要求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如何認定這些約定的效力呢?如果認定協議有效,則法院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約定處理相關的財產;相反,如果認定這些協議無效,則應當按照法定的夫妻財產分割方式進行處理。
在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無論是在婚前或在婚后,對于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都是有效的,對于雙方有約束力。但是并非所有的夫妻財產約定都是有效的。
1、違反了公序良俗的約定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曾約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此約定就是無效的。這個約定限制了男方的離姻自由權的行使,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2、如果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所做的承諾,則是無效的。
3、是否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不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被迫或威脅或被騙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則是無效的。
4、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即使是雙方自愿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
如果夫妻雙方同時死亡,且雙方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產,但是如果是夫妻雙方死亡順序無法確定的,則推定雙方同時死亡,按照上訴分配方法進行遺產分配,但是如果是夫妻雙方立有共同遺囑的,一方死亡后遺囑是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范文
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分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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