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構成前提是什么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構成要件:
(1)租賃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租賃的房屋。應注意三點:①只限于出賣。出租人贈與、互易或者房屋被征收、沒收后出賣的,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②房屋被抵押,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只要出租人的購買條件與第三人(或抵押權人)相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抵押權就不會發生沖突,因此無論抵押權設立于租賃合同之前或之后,承租人均有優先購買權。③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較高應價購買房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能夠滿足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買賣條件。即承租人的購買條件(價款、支付方式、擔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a)一般情形下,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行使;期滿未行使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b)拍賣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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