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立與未立遺囑的繼承方法?
區分立與未立遺囑的繼承情況,可以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繼承來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繼承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
1、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處分其遺產。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遺贈。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
5、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6、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未處分的遺產。
遺囑人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合法的分配處理,所以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來進行訂立和辦理,并且遺囑的訂立是以遺囑人的意愿來基礎的,但涉及到未訂立遺囑的,則只能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位順序來進行公平平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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