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約定房屋權屬的分配為切入點,著力化解矛盾。在實踐中,若約定了按揭房屋歸屬的,均按約定的處理。
(2)以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確認按揭房屋的權屬。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房屋產權,無論婚前婚后出資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后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因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房屋則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3)以資金的來源確認按揭房屋的權屬。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4)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按揭房屋權屬歸屬的確認。離婚時對按揭房屋的權屬有爭議但能協(xié)商好的,按雙方的合意處理房屋權屬;若協(xié)商不成的,則判決按揭房屋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fā)放下來后,再作處理。
(5)未還完按揭款房屋權屬的確認。在離婚時,若當事人訴請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按揭房屋,沒有要求對未還按揭貸款進行處理,或是只要求確定債務比例的,則在判決時考慮債務的承擔。
(6)房屋增值部分房屋權屬的確認。若一方主張分割房屋增值部分,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則對離婚時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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