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高于公證遺囑嗎?
遺贈扶養協議效力高于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表明,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二、遺贈扶養協議中需要認定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出賣、交換、贈與等。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2、遺贈扶養協議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
①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②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3、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法定繼承人的實際遺產繼承權有影響)。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囑扶養協議也是被繼承人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合法處理的一種方式,對于公證遺囑而言,是屬于遺囑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遺贈方與扶養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如何解除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沒寫日期是否有效
遺贈撫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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