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在子女結婚后出資購房的房屋產權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依法予以分割。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本案中,房產證上登記的是A一個人的名字,且A的父母在出資購房時還去公證處做了公證,這些足以證明A父母出資所購房屋是對A的個人贈與,不作為A、B婚后的共同財產。所以,B在與A離婚時,無權要求就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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