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3)夫妻對外的清償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怎么辦?
《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夫妻之間因婚姻關系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
一是生活確有困難,
二是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困難,自己確實無力解決;
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的能力;
四是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既要視一方的困難程度,又要考慮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其實,再婚后又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第一次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一樣的。該堅持的原則一項都不能少,遇到有過錯的一方還要對無過錯方進行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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