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在繼承時,遺產稅包括車嗎
1、遺產繼承暫時無需上稅,但由于繼承房產類不動產時需要進行產權變更,需要按規(guī)定支付相應水費。
2、繼承死者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按0.05%稅率繳納印花稅。而和死者沒有血緣關系的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則屬于贈與行為,要征收契稅,契稅約為3%按0.05%稅率繳納印花稅。
二、繼承法的繼承順序如下: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guī)定,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法定繼承的順序,就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被繼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guī)定的先后順序,依法繼承。
三、遺產的分配比例:
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說明,一般來說要從兩方面進行解析: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并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繼承法中所規(guī)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fā)生時所規(guī)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特別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里,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zhí)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guī)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guī)定,以謀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2)對于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后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于自身有條件對于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yǎng)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yǎng)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撫養(yǎng)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當事人在辦理這類遺產的繼承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這類繼承順序進行辦理,相關的繼承者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繼承順序辦理這類遺產的繼承。房屋過戶時,應遞交相關的遺產證明和房屋證明,到我國的房屋管理部門登記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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