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匯票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的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即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請求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
票據付款人的形式審查義務
(一)票據的樣式(格式)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并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印制廠印制。由各家銀行總行組織定貨和管理。銀行本票、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并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印制廠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組織各商業銀行定貨和管理。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其樣式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印制,當事人不得自制票據,自制票據無效且違法。當事人書寫票據時應當用碳素墨水的筆或墨汁筆書寫,否則付款人不予受理付款。對票據樣式付款人應認真審查是否是人民銀行統一監制。
(二)票據上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決定著票據行為創設的票據權利的具體內容,因此,票據上的主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的規定。為使票據行為有效成立,要求基本票據上進行各種有效事項的記載。基于票據的要式性,票據法嚴格規定了票據上應記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等,如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為: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對無效票據付款人付款的,責任自負。
(三)票據更改情況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按是否能更改,可分為可更改事項和不可更改事項。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為不可更改事項,更改不可更改記載事項的票據無效。其他記載為可更改事項,可更改事項要由原記載人依法更改才有效。
(四)簽章和金額
票據為要式證券,各種票據行為的行為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出票時欠缺出票人簽章的,票據無效。其他票據行為如背書、承兌、保證等欠缺票據行為人簽章的,票據行為無效。實踐中,簽章形式多種多樣,我國票據法規定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據簽章的有效性,即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其他形式的簽章即是記載于票據上如畫押、指印等不具有效力。自然人為票據行為主體在票據上簽章的,應以自然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形式簽章,才產生票據上效力。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作為票據行為主體在票據上簽章的,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當事人的本名。自然人的本名,是指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法人的本名,是指其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全稱,不得用簡寫或縮寫簽章。
票據作為金錢債權證券,票據權利義務的核心內容,是一定數額的金錢支付。票據法基于票據金額記載的重要性,不僅將票據金額記載規定為各種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不可更改事項之一,而且形成了票據金額記載規則,其主要內容是:票據金額必須記載,不記載金額的票據無效;金額記載必須確定,記載不確定的,票據無效;票據金額必須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小寫同時記載,如僅用其中一種記載的,票據無效;票據金額的大小寫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金額一經記載不得更改,金額更改的票據無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匯票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的資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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