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關系分為哪些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出票人與受款人之間的關系、受款人與付款人之間的關系、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的關系等等。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則是指由《票據法》所規定的,不是基于票據行為直接發生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因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的關系等。總的來說,票據關系是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為了保障該基本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實現,法律另外作出了相應規定,當事人之間依照這類規定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為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不同。票據關系的發生是基于票據的授受行為,那么當事人之間為何而授受票據,則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這種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如基于購買貨物或返還資金而授受票據,該購貨關系和返還資金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在法理上,票據的基礎關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關系。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
一般來說,票據關系的發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因和前提的,正因如此,《票據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這里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就是基礎關系的范疇。但是,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這就是說,如果票據當事人違反《票據法》的上述規定而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而進行抗辯。除非依《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才可進行抗辯。此外,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票據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票據關系與票據之基礎關系不容混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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