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多份遺囑以哪份為準
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遺囑形式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提醒: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哪些情形會導致遺囑無效
現實生活中,下列情況經常導致遺囑無效:
(1)遺囑形式欠缺導致無效。如代書遺囑無見證人,或見證人身份不適。
(2)遺囑內容違反繼承法強制性規定,如遺囑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3)遺囑人誤將他人財物作為遺產處理。如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
(4)遺囑人生前變更或撤銷遺囑。如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在遺囑部分無效的情形下,只能執行其有效部分。
訂立遺囑,并不是由被繼承人親自寫的遺囑就一定有效。當然,即使是由他人代筆寫的遺囑,也不見得就一定無效。一般在按照遺囑繼承的時候,先要確定遺囑是否有效力。若是同時存在多份遺囑的話,還要搞清楚,究竟應當按照哪一份遺囑的內容來繼承遺產。如果所有的遺囑均認定無效,往往這個時候就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
繼承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嗎?
遺囑人訂立遺囑是否必須公證
沒公證的遺囑兩年作廢是否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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