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這就是說,被背書人因委托收款背書而取得代理權后,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在具體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還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發出拒絕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等,但不能行使轉讓票據等處分權利,否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委托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可以記載委托收款”字樣,但如果記載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樣的,也應該認為有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選擇的解決途徑是什么?
2021-02-07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19采購人未公布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標準如何處罰
2020-12-11勞動者不同意調崗降薪該如何
2021-03-12公司增資公司注冊資金的流程是怎樣的
2020-12-272020年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是多少
2020-12-02房產無償贈與弟弟需要交什么稅
2020-12-06農村房產證確權該如何
2021-01-24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名稱變了還有效嗎
2021-03-04勞動主體發生變更須補償員工嗎
2020-12-14發錄用通知的注意事項
2021-01-19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賠償區別
2021-02-10調崗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3-15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2021-02-10保險合同中的附加險條款如何生效
2020-12-20什么是保險合同糾紛
2020-12-22法律對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6中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境內保險的程序是如何
2021-02-03汽車投保人維權存在哪些誤區
2021-01-12土地承包的經營權證的辦法機構是哪一個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