陣痛之后,柳-卉決定離婚。為此,她不惜請私家偵探來取得丈夫婚外情的證據。可是,正當她勝算在握的時候,突然驚奇地發現,丈夫把至少200萬元的婚前財產轉移了。她該怎么辦,她能取回本應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嗎?
律師說法
惡意轉移財產法院會追究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離婚,兩人應該平分財產。但是在這個事件中,通過柳-卉請人拍到的照片和種種事實表明,離婚是由于汪-強的婚外情引起的,汪-強是屬于有過錯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的解釋,有過錯一方應該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在這個事件中,如果汪-強和其情人已經登記結婚或者對外以夫妻名義自居的話,還應該判其重婚罪。
關于汪-強對財產的轉移,柳-卉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于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于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此外,《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案件中,汪-強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況,因此,柳-卉不僅應該分得共同財產,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非訴執行期限是多久
2020-11-08非法集資法人不知情會受罰嗎
2021-03-13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2021-01-09交通死亡事故最高賠償多少錢
2020-12-21單位公款打入私人賬戶會被判嗎
2020-12-19妻子起訴要回購房款
2021-03-19婚姻關系確認案件能否使用調解
2020-11-09擔保合同期限有多久
2021-02-24醫療糾紛的防范
2020-11-09關于建筑糾紛工程量鑒定的規定
2020-11-1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職務
2021-02-18試用期15天沒工資合法嗎
2021-03-10預收保險費還未出保險單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要理賠
2020-12-13對方車輛全責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
2021-02-10保險合同沒簽字生效嗎
2021-01-01保險公司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2020-12-01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要投保人親自簽字蓋章才生效嗎
2020-11-21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的內容是怎樣的
2020-11-2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具體是什么
2020-12-31土地轉讓合同條款變更手續的辦件條件,依據和程序是什么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