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執行人和破產管理人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是法定繼承人時,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共同推選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繼承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做遺囑執行人,則由立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范圍是什么?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遺產;
3、管理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6、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8、為立遺囑人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直至終身。
遺囑執行人并不是必須存在的,可是在企業破產的過程當中是必須要有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織的這些工作人員的分工也不一樣,如果立遺囑人之前還有未償還的債務,跟企業破產有關的話,遺囑執行人和破產管理人之間可以進一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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