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去世寫遺囑將個人遺產給小三合法嗎?
丈夫去世寫遺囑將個人遺產給小三是不合法的,因為丈夫死前立遺囑財產給小三是無效行為。因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無權單方面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小三育有子女,丈夫應當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另當別論。
原因如下:
1、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人立遺囑時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財產。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相關遺囑部分無效。這種情情形多見于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財產是屬于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2、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雖然可以通過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但是有一項強行性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須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社會公德的,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否則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丈夫是有權利來處置自己的財產的,但是前提是不能涉及危害到妻子的合法利益,而丈夫在寫遺囑的時候沒有考慮到妻子卻將小三作為繼承的對象,在原則上法律不會干涉而確認是合法的,但如果妻子認為受到損害就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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