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放棄部分繼承權
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
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后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二、放棄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作出明確表示。這種明確表示應采取何種方式,繼承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p>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于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后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關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對繼承權的放棄,這是作為繼承人的一項權利。當然一般對于放棄繼承的表示,可以是以書面形式進行,也可以使通過口頭方式作出,這方面法律中并未做嚴格限制。但是通常,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需要在遺產分割之前作出,若放棄繼承遺產沒有損害到他人利益的,那么就是不允許他人進行干涉。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條件有哪些
繼承權放棄的限制是怎樣的
怎么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效力是什么
2021-01-31本溪交通傷殘六級賠償金是多少
2020-11-142019個人合伙的法律規定
2020-12-17怎樣變更監護人具備的條件
2020-12-19和家里斷絕關系能拿到斷絕費嗎
2021-02-18繼承權的放棄有什么要求
2020-12-23開庭后讓回家等消息是緩刑嗎
2021-03-22房屋所有人可以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嗎
2021-03-22員工與公司解除合同能否要到賠償
2020-12-22按天計算報酬是否是勞動關系
2020-12-2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重點突出調解作用
2021-03-13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承諾包括哪些
2020-12-25出口產品責任險筑道出口防險墻[1]
2021-03-25保險標的是什么意思
2021-01-03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0-12-12合同生效2年后自殺,保險公司為何拒賠
2020-12-25保險公司不賠付車險的情況有哪些
2021-02-26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如何進行
2020-11-14投保人有什么保證義務
2021-02-03保險問答:孕婦能不能投保?
20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