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是否可以不設遺囑執行人?
立自書遺囑不是必須要委托執行人。遺囑委托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從上述三種遺囑執行人中的后兩種來看,立自書遺囑,遺囑人可以不指定委托執行人。當遺囑人沒有指定委托執行人,在遺囑執行時可按照上述三種執行人中的后兩種來確定執行人。
二、自書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對于自書遺囑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自書遺囑是否可以發揮法律效力, 應當根據其具體內容而定,對于符合相關條件的則是可以認定的,另外,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則還可以按照公證的程序來進行遺囑遺囑處理。
自書遺囑怎么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需要公證嗎
遺囑人自書遺囑需要寫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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