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都是有效的嗎?
并不是都有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哪些情況下口頭遺囑是無效的?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三、遺囑先后順序對遺囑繼承的影響是什么?
按照《繼承法》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一般來說,遺囑人的遺囑只要合法有效,遺產繼承應按照遺囑辦理,數份遺囑內容前后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公證遺囑不能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變更,所以遺囑人的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遺囑。
綜上所述,立遺囑應當是書面方式,當然在緊急情況下老人也可以用口頭方式表示,口頭遺囑符合相關要件才生效,沒有達到條件的則視為無效,不具備法律效力。口頭遺囑是在緊急情況下訂立,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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