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存續期間的承包地離婚后要如何處分
1.確認承包責任田地的地位的合法性現在農村生產方式是單家獨戶,農忙季節時,多發生各類爭執糾紛、影響生產工作的發展。
特別是離婚后,承包地如何處分的問題,處分不當便會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和矛盾。如原告陳某與被告黃某夫婦,陳某是本地戶籍人。1984年與生產隊簽訂承包責任田25畝地。1987年陳某和黃某結婚,共同繼續承包經營了25畝責任田。后來由于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糾紛,1998年陳某呈訴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經法院判決準予陳某與黃某離婚。但是,法院在判決離婚后,承包地如何處理,承辦案件的法官們對于這個問題持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后,原告陳某原來承包地享有全部承包權,被告黃某無權要求分劃承包地經營的權利;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原告陳某在婚前簽訂承包地,其結婚后,雙方共同經營,在婚姻存續期間已創造財產而且經營數年,已構成夫婦雙方共同經營承包地的事實。現在離婚,任何一方都有權利要求享有承包地。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承包地是夫婦共同承包經營。離婚后,一方要求從原承包地劃分一部分作為生活收入依據所需,與法與情都是合理的。
二、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權益不予侵犯隨著城市規劃和城鎮建設的發展,農村承包責任田也將面臨被征用搞房地產開發建設,然而,農村承包戶的承包責任田地被征用后,妥當安排農村剩余勞力和承包責任田地者應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補償,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穩定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的根本一環。
可是目前農村承包責任田地合法權益受到種種侵害不斷發生,類似糾紛訴諸法院相繼而來。我們在審理這類糾紛過程中,一致認為,承包戶既享有承包經營權,又依法簽訂,并按規定履行義務,承包責任田地被征用后,承包戶理所當然應得到的部分報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加以侵害。如果離了婚的一方,在承包地沒有變更之前,獲得應得到的報酬。作為共同承包地經營的一方有權要求給予適當的報酬,人民法院應準予撥給。
三、承包責任田的承包者,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目前一些農村承包責任田地被承包戶非法出租、轉讓,并將獲得的一部分經濟效益占為己有,離婚后,另一方要求法院分撥給承包責任田地非法出租、轉讓的利益,對此不應予以支持。
因為承包戶的承包責任田地只有按合同規定合法經營,而不能隨意將承包地變相或轉變承包責任田地原來的性質,導致糾紛的,訴諸法院應移交國土部門處理。不屬于民事受理及管轄范疇。由于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確認是屬國土部門的權限,人民法院無權確認。同時,離婚后,承包責任田地權屬的確認也應由行政職能部門即國土局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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