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后,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于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制下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為共同所有、分別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為明晰,發生糾紛時關鍵在于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則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財產以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規定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后所得財產,還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首先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界定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范圍,然后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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