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由此可見,代位繼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為適用的前提條件,代位繼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在處理代位繼承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鮮明特征。
2、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這進一步解釋說明了“晚輩直系血親”的范圍。
3、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制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
4、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是本應由被代位人所繼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喪失了繼承權,那么相應的代位繼承人也不能繼承財產。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得執行,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6、在代位繼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繼承,即丈夫為被代位人時,妻不代夫,妻子為被代位人時,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輩直系血親進行代位繼承。
7、發生代位繼承時,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代位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順序沒有其他繼承人,那么代位繼承將作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
二、代位繼承的份額是多少
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份,如果有二個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則應由他們共同繼承,按人數均分被代位人的應繼份。各國繼承立法對此持相同意見。
如果處于同一親等的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他們的直系卑親屬應如何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他的孫子女是否仍應按代位繼承的原則繼承?對此,立法上有按人均分說和按股均分說二種主張。法國以及德國、瑞士等采取親系繼承制的國家,嚴格貫徹按股繼承的原則,雖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仍應按股代位繼承。如法國民法典第740條明確規定:代位繼承,不論被繼承人的現有子女與較之被繼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遺下的直系卑血親共同繼承的情形,或被繼承人的子女均較被繼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遺下的直系卑血親不問親等是否相同,共同繼承的情形,均準許之。該法典第742條規定關于旁系親屬,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親,不論在與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繼承的情形,或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時,遺產歸屬于該兄弟姐妹所遺下的親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親的情形,均準許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只會出現在法定繼承中,在遺囑繼承中并不能適用。作為被代位人如果生前已經喪失或者放棄了繼承權,那之后也不會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中,不受人數的限制,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但是所有代位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加起來不能超過被代位人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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