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法律后果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二、放棄繼承的注意事項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在繼承開始之后,若繼承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遺產,那么應該在處理遺產之前作出。要是在此之前沒有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表示,那么就視為其接受繼承。通常情況下,需要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的表示,但如果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同時也是本人承認的,或者其它證據可以證明的,那么還是會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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