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贈予遺囑何時生效?
在立遺囑人未去世之前,遺囑繼承人不能開始繼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繼承開始的原因是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且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才開始。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也只有到繼承開始的時候才能確定是否有效。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囑想要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具體情況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對于遺囑可以生效的相關構成要件是非常明確規定的,只要在符合相關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遺囑繼承處理,對于遺囑人還在世的情況下,顯然是不適用直接進行繼承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可以進行遺囑公證來進行處理。
遺囑的成立和生效具體是什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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