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以公證撤銷公證遺囑嗎?
不是,撤銷公證遺囑的決定可以不辦理公證,撤銷公證遺囑只需符合以下幾點: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撤銷公證書的前提應當是公證處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錯誤時才能予以撤銷,換言之,即公證書的內容違背真實性合法性原則時應當予以撤銷。
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注意什么?
1、立遺囑人的身份認定。
現在隨著我們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不斷推進,公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和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私人處理財產事物的情況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遺囑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但同時也有很多不法行為由此而產生,有些人為了達到獨占遺產的目的,不惜找來假的“父母”訂立假遺囑來辦理公證,這不僅需要公證員認真仔細審查當事人的身份,更要通過筆錄這一重要環節從側面幫助自己判斷委托人身份的真偽。公證員可以通過自己設計問題確定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了解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比如:當事人多大、家里有哪些人?是否都有工作?你有什么財產?你為什么只給這個人而不給其他人等。
2、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在公證實務中,我們常常會碰到重病在身、臥床不起的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去醫院或去家里上門辦理遺囑公證的情況。有些當事人由于年事已高而記憶模糊、思維混亂,完全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般不予受理,在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的病人我們也要求為其治病的主治醫生和所在醫院為其出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和與公證人員談話時是神志清醒、邏輯思維正常、對答切題的證明。這樣可以避免日后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3、應要求遺囑人提供遺囑中處理的個人財產的相關證明。
《遺囑公證細則》規定,遺囑人應當提交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立遺囑是一件嚴肅的行為,不能口說無憑,應把需要處理的財產具體化,如房屋就要提供產權證、國土證,存款就要提供存單證明,但也有些當事人在特殊的情況下無法拿到相關財產的證明,比如人在外地或者相關證明在配偶處保管而又不想讓配偶知道等。這些是公證中碰到的新問題,有待在工作中進一步的探索解決的方法。
4、公證員應當有告知的義務。
公證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也要告知當事人有撤消和變更遺囑的權利和辦理的程序。
5、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遺囑應當采用打印的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捺手印,遺囑原稿需存公證處留檔。如遺囑人不識字,可由公證人員代書,但必須要有另一公證人員在場。談話筆錄也必須兩位公證人員簽字,且筆錄中盡量避免有涂改的痕跡,如果寫錯或需要涂改,需當事人按手印認可。公證書必須盡快出具,如果公證書還沒有出具而遺囑人已經死亡,公證書就有被撤消的可能。
確實有很多人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都是腦子一熱,根本就沒有思考辦理過公證的法律后果,公證書說實話也不是輕而易舉就可以被撤銷的,如果這樣的話,所謂公證書的最高法律效力將蕩然無存。關于撤銷公證遺囑的這件事情,具體到公證機構就什么都清楚了。
公證遺囑子女不簽字能生效嗎?
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嗎
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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