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有屬于共同共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須征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因此,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讓股權可能有效,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關鍵是股權購買方(第三人)是否是善意:
(1)股權轉讓有效: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對價,并不知曉賣方出售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存在與賣方惡意串通的情形;
(2)股權轉讓無效:股權價格偏低或無償轉讓,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非正常關系,這種情況下股東沒有經過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價格轉讓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銷權使轉讓行為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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