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怎么認定該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呢?離婚財產認定的依據是什么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離婚財產如何認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系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公務員免于刑事責任幾年后能提拔
2021-03-03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1-01-23擔保協議不寫借款人可以嗎
2021-01-20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解釋
2021-02-25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2020-12-15做精神司法鑒定多少錢
2021-03-26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范本如何寫
2020-11-14超市摔倒壓倒小孩誰負責
2020-11-25勞動關系轉移證明
2021-01-17勞動辦不處理問題怎么辦
2020-12-18勞動爭議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情形
2020-12-27投資理財保險的適用人群
2020-12-05法律對重復投保的賠付金額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7保險合同的訂立
2020-12-25交通保險最多賠多少錢
2020-12-14契約撤銷權 PolicyCancellationRight
2020-12-26該房的土地出讓金怎么算
2020-11-19土地轉讓的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09農村開荒地能不能流轉
2020-12-14劃撥土地轉出讓怎么計算價格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