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并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判定過錯的原則:
所謂過錯,在法律上,就是對法律義務的違反,包括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違反。我們認為,這里不應當包括對道德義務的違反。因為如果對違反道德義務行為施加法律責任,即等價于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承認法律義務之外的過錯,就會存在一個何謂過錯有無穩定、公認的標準?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其實就是基于生活或者社會上的一般事務的過錯的價值判斷存在嚴重的不確定性,讓法官去自由裁量,一則責任太大,二則往往難令當事人信服,反而滋生后患。解釋還使用了“有悖善良風俗”的標準,何謂“善良風俗”,顯然需要主審法官嚴謹審慎予以判析。
而違反道德義務導致對方違反法律義務的,又當如何呢?固然,我不主張任何一方由于對方違反了道德義務,從而自己也違反法律義務,但是,一旦出現此種情形,對違反道德義務的一方能否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呢?顯然是一個疑問。
不考慮婚姻家庭法律之外的義務,讓我們來看看婚姻家庭法律中夫妻的義務有什么??梢哉f,《婚姻法》中規定任何的權利或者義務都涉及夫或者妻的法律義務,比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計劃生育、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互相扶養、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等等。
為什么限于導致離婚的過錯呢?婚姻生活中,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過錯,如果都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那么恐怕在離婚的時候,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婚姻生活中毫無過錯。因此,對過錯的范圍必須有所限制。而且,從操作角度,也不應當要求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隨時注意保存任何出現的大小不等的過錯,一方面,成本過高,另一方面,實施鼓勵夫妻雙方注意收集保存配偶所犯過錯,也有悖倫理。另外,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發生于離婚,對過錯的懲罰,就應當限于導致離婚的過錯。相關立法體例也支持此種思路,比如,《婚姻法》規定對婚姻無效或撤銷的情形,此時的照顧無過錯方應當指的就是對導致婚姻無效或撤銷有過錯的一方。另外,《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所適用的過錯指的也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备鶕痘橐龇ā匪幎x婚要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我們所稱的過錯,應當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而且,就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泛泛適用于一切過錯,包括追究不影響婚姻關系的過錯,也存在證據方面的困難。我們認為,法律倡導夫妻之間相互愛戴、相互信任,過于強調證據,無異于鼓勵婚姻中的當事人隨時注意收集證據,這將徹底腐蝕婚姻的基礎。因此,我們認為,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應當僅適用于嚴重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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