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案件提供證據的時間有哪些?
時間有起訴或者是申請仲裁時伴隨起訴書和仲裁申請書的,還有就是在案件審理和仲裁過程中在法庭或者是仲裁庭上時提交的。
公證遺囑的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這里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地位。
以被繼承人最后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并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公證遺囑訴訟撤銷怎么進行?
撤銷原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提出申請,到原公證機關辦理。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遺囑人在立遺囑之后,可以將其進行公證,不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都可以進行公證,這樣可以保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防止在遺囑人死后,其繼承人等因為遺產繼承等產生糾紛,如果產生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審判案件時可以不用判定遺囑的效力而直接使用該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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