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就是指故意捏造他人的事實并且進行到處散播,導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一種行為。我國將這種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被誹謗人的個人合法利益。那么,你知道刑法中規定的誹謗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嗎?請閱讀下文了解詳情。
誹謗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皣乐匚:ι鐣刃蚝蛧依娴某狻?,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相關閱讀:
誹謗罪的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 誹謗罪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于: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4、誹謗是否構成誹謗罪的界限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一般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缎谭ā分幸幎ǖ膶φu謗他人的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律霸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為您帶來的一些啟發,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律霸網站進行具體了解。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有哪些區別
誹謗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國如何起訴誹謗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客戶欠公司貨款格式怎樣寫
2021-02-08產品本身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2021-03-25合伙企業的相關法條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2020-12-17子女在支付老人贍養費時要注意什么
2020-12-09江蘇對54家機構停止委托司法鑒定,超期怎么辦
2021-02-13什么情況下需要簽訂補充合同
2021-03-21國有農場農用地征收如何補償
2021-03-20誰能申請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2020-11-26用人單位招工能否收押金
2021-01-19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數額是多少
2021-02-11公益性崗位提前多久提出離職
2021-01-31試用期辭退的條件有什么
2021-03-2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的三個階段
2020-12-14有關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的爭議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04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與關聯企業進行交易嗎
2021-03-17保險公司變更事項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嗎
2020-11-14交保費后還未出保單即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擔責
2021-03-02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2021-01-04無證廠房拆遷補償標準
2020-11-27拆遷安置房如何增加名字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