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法律有規定遺產稅嗎?
1、我國目前稅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沒有規定對于遺產繼承收取遺產稅,但是遺產稅的征收與否正在討論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有相應的規定出臺,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售后公房 (根據94方案購買例外)是產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
二、遺產繼承注意事項
1、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么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對于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独^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2、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目前我國針對遺產繼承這一塊是沒有設定遺產稅的,法定繼承房產和土地一律是不征稅的。針對遺產繼承的兩個注意事項也是我們日常要注意的,一個是時效性,另外一個是權利的放棄。在有一定時限內繼承相應的遺產是受保護的,如果過了那個期限就視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
自愿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范本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否是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如何承擔被繼承人債務
遺產繼承順序和比例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從10樓扔菜刀屬于高空拋物嗎
2021-01-13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能理賠
2020-12-0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相關法律法規
2020-11-30公司法糾紛中律師作用和重要性
2020-12-21重婚罪包括哪些行為 什么情況屬于重婚
2021-01-14借條法院起訴流程有哪些
2021-01-24關于子女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2020-11-19非法轉讓土地是否有追訴時效
2021-03-10男女之間是什么法律關系
2020-12-13治安處罰規定的責任年齡限制
2021-03-15202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毛坯房驗房的十三個步驟
2021-02-02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方式有哪些
2020-11-16什么情況可以適用勞務合同
2021-01-09怎么解決交通事故兩方受傷賠償的問題呢
2020-12-03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2020-11-21如何向航空公司索賠損失
2020-12-31天津航空飛機延誤賠償
2021-02-03法律對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23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包括有哪些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