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遺囑是什么意思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略式的口授遺囑或特別的方式之遺囑,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予以嚴格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jīng)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對于不同形式的遺囑,其實在訂立之后要想生效,那必須要滿足規(guī)定的要件,否則的話即使訂立了遺囑,實際也不會得到執(zhí)行。而對于口頭遺囑,一般是在情況危急的關頭下訂立的,此時也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才行。當然,法律中也規(guī)定了一些人是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的,這點內(nèi)容上文也做出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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