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的處罰是怎么樣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司法解釋
1、新刑法將原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設立的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行為納入拐賣婦女兒童罪之中,取消了綁架婦女兒童罪。把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 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量刑情節。
2、“兩高一部”和全國婦聯2000年3月21日《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部分:“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窩藏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以及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犯罪的,也要依 法懲處。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 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出賣十四周歲以上女性親屬或者其他不滿十四周歲親屬的,以 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3、辦案中,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特別是拐賣婦女罪與介紹婚姻收取錢物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收養中介行為、拐賣兒童 罪與拐騙兒童罪,以及綁架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界限,防止擴大打 擊面或者放縱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拐賣婦女和兒童這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而且此行為也會給他人的生命帶來很大的危害,不管是收買還是拐賣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一定要按照規定的條款來進行。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是什么?
拐賣兒童入罪條件是什么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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