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拐賣兒童團伙的判罰是什么?
1、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
2、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
三、拐賣兒童罪的加重情節
1、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情節有哪些?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2、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司法實踐中,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是極其惡劣的,對于拐賣兒童的行為,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進行嚴懲,另外,在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中,還需要對是否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存在其它犯罪事實的,還需要數罪并罰。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有什么區別?
犯拐賣兒童罪判幾年
拐賣兒童罪構成要素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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