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兒童一般怎么判刑處罰
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采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奸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二、拐賣兒童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中規定的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有三個幅度,包括5-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說犯拐賣兒童罪最高的處罰就是死刑,但并非一旦認定構成本罪就一定會處以死刑。另外,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了解到,出于非法獲利的目的,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此時可以按照拐賣兒童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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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執業十余年,為1000 當事人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服務。對于各類離婚、繼承案件均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尤其擅長涉外婚姻家事案件。能夠抓住各方當事人的核心訴求,運用“訴訟 談判”雙管齊下的策略,推動問題的快速解決。性格平易爽朗、堅毅執著,辦案干脆利落、靈活機變,深受當事人青睞,結案后經常收到當事人的錦旗和感謝信。 重視婚姻家事領域的學術研究和探討,加入中國法學研究會,擔任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參加相關的法律論壇,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理論發展和實務操作。參與主編發布《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行業白皮書》,為業內外人士提供專業數據和經驗參考。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特聘講師,赴老年大學開展為老普法服務,深入社區開展普法講座,積極參與關愛自閉癥兒童公益活動。積極投身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普法節目錄制,為社會民眾普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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