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兒童罪追溯時效是否有限制?
拐賣兒童罪的追訴時效是有限制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拐賣兒童,訴訟時效為十年,有特殊情形的,有可能是15年,也有可能是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賣兒童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不僅是拐賣兒童罪,其他刑事罪名的追訴時效都和有可能會判處的刑期有一定的關系的。而我們看到關于拐賣兒童的量刑從5年的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不等,而且,最另社會各界,尤其是孩子家長揪心的一個問題是,事隔多年很多被拐賣的兒童都杳無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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