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兒童性侵后會如何處罰?
1.定義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2.量刑標準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處罰措施
《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奸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猥褻兒童罪
1.定義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2.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應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3.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237條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三、具備的特征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對于有的被害婦女由于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的,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系、從屬關系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奸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奸淫的等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違反了婦女的意愿強制與對方發生了性行為,也是屬于觸犯了強奸罪,那么司法機關在處罰是也是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后果來確定的,如果出現了強奸未成年人等非常惡劣的行為后,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以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
強奸罪怎么立案,犯罪特征有哪些
告強奸罪有時效性嗎,強奸罪是怎樣量刑的?
強奸幼女該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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